元大證券|針對利息所得27萬、海外所得750萬兩大稅務觸發點,依客群條件設計場景話術與商品配置建議
正式名稱: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
法源:所得稅法 §17 第1項第2款第3目
納稅義務人(含配偶及受扶養親屬)之利息所得與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,合計全年上限 270,000元。超過部分須併入綜合所得稅,依個人所得級距課稅(最高40%)。
觸限金額試算(元大銀行一年期定存 1.655%):
270,000 ÷ 1.655% = 約 1,631萬元
※ 存款超過1,631萬,光靠定存利息即吃滿免稅額
法源: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§12、§13
個人海外所得 < 100萬元/年:免計入基本所得額
≥ 100萬元: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(非僅計超過部分)
最低稅負(AMT)計算:
基本所得額免稅:750萬/每戶
超過750萬部分:課 20% AMT
僅在 AMT > 一般所得稅時,補繳差額
不是逃稅,而是合法換桶子。同樣一筆資金,放在不同商品,產生的所得「性質」不同,適用的稅率與免稅額也不同。協助客戶從高稅率的桶子,合法移到低稅率或免稅的桶子。
27萬是所有計入來源的加總上限,並非只限定存利息。客戶往往低估自己的利息所得總額,等收到稅單才發現已超限——這正是主動出擊的最佳切入點。
| 類別 | 具體項目 | 計入27萬? | 法源依據 |
|---|---|---|---|
| 銀行存款利息 | 定期存款、活期存款、外幣定存(境內銀行)、信用合作社、農漁會信用部 | ✅ 計入 | 所得稅法 §14 第4類 |
| 境內債券型基金配息 | 境內投信發行之債券型/貨幣型基金收益分配 | ✅ 計入 | 所得稅法 §17 第1項第2款第3目(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) |
| 民間借貸利息 | 個人借款給他人所收取之利息 | ✅ 計入 | 所得稅法 §14 第4類 |
| 郵政儲金利息 | 中華郵政帳戶存款利息 | ❌ 不計入 | 所得稅法 §4 第1款(全額免稅,獨立規定) |
| 公司債 / 公債利息(直接持有) | 個人直接持有境內公司債、公債、金融債券之票息 | ❌ 不計入 | 所得稅法 §14之1 第2款(107年起10%分離課稅,不併計綜所稅) |
| 短期票券利息 | 商業本票(CP)、銀行承兌匯票(BA)等 | ❌ 不計入 | 所得稅法 §14之1 第1款(20%分離課稅) |
| 境外債券票息 | 境外發行之債券利息收入 | ❌ 不計入 | 海外所得,計入AMT 750萬桶子 |
| 高股息ETF / 股票配息 | 台股、ETF的股利、配息 | ❌ 不計入 | 股利所得,獨立計算(28%分離或合併計稅) |
直接持有境內公司債(107年起)→ 10%分離課稅,不佔27萬
透過境內債券型基金間接持有 → 基金配息屬儲蓄性信託收益,仍計入27萬
關鍵:持有形式決定稅務性質,直接持有 vs. 透過基金持有結果不同。
| 所得類型 | 典型來源 | 稅率/處理方式 | 佔用額度 |
|---|---|---|---|
| 利息所得 + 儲蓄性信託收益 | 定存、境內債券型基金配息、民間借貸 | 併入綜所稅(5%–40%) | 佔 27萬 扣除額 |
| 股利所得 | 台股、高股息ETF配息 | 28% 分離課稅,或合併計稅(可抵8.5%,上限8萬) | 不佔27萬,獨立計算 |
| 海外所得 | 境外基金、境外債券票息、境外FCN | 計入基本所得額,超750萬課20% AMT | 不佔27萬,佔750萬桶子 |
| 境內結構型商品收益 | 元大發行之ELN/FCN/保本票據 | 10% 分離課稅(不計入綜所稅) | 不佔27萬,不佔750萬 |
| 境內公司債 / 公債利息 | 個人直接持有境內債券票息 | 10% 分離課稅(107年起) | 不佔27萬,不佔750萬 |
| 保險給付 | 傳統壽險滿期金、生存金 | 免稅(要保人 = 受益人) | 不佔任何桶子 |
境內元大發行的FCN,即使掛鉤海外股票(蘋果、輝達等),收益仍屬境內結構型商品→10%分離課稅,並非海外所得。
| # | 商品 | 佔27萬? | 佔750萬? | 實際稅率 | 風險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① | 高股息ETF | ❌ 不佔 | ❌ 不佔 | 28% 分離 | 中 |
| ② | 境外FCN | ❌ 不佔 | ✅ 佔 | 20%(超限才補) | 中高 |
| ③ | 短天期海外債 | ❌ 不佔 | ✅ 佔 | 20%(超限才補) | 低中 |
| ④ | 保本票據(境內) | ❌ 不佔 | ❌ 不佔 | 10% 分離 | 低 |
| ⑤ | 境內海外股票FCN | ❌ 不佔 | ❌ 不佔 | 10% 分離 | 高 |
| ⑥ | 傳統理財型保單 | ❌ 不佔 | ❌ 不佔 | 0%(免稅) | 低 |
| 客群 | 篩選條件 | 稅務痛點 | 優先程度 | 適用場景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|利息超限危機客 | 存款餘額 > 1,800萬,或對帳單利息接近27萬 | 利息超限,每多賺1元繳30–40分稅 | 最優先 | 場景A |
| B|利息即將觸限客 | 存款800萬–1,800萬,預計年底觸限 | 利息接近上限,需提前規劃 | 最優先 | 場景A |
| C|海外所得高額客 | 持有境外基金/境外保單,海外所得接近750萬 | AMT觸發風險,多繳20%最低稅負 | 次優先 | 場景B |
| D|雙重問題客 | 同時符合A+C條件 | 兩個桶子都快滿,需全面重整 | 最優先 | 場景C |
| E|一般有閒資客 | 存款穩定、有理財意願但未觸限 | 尚未觸限,可用節稅概念引導提前規劃 | 一般 | 任何場景 |
定存到期時機 / 年中主動理財健診 / 年底稅務提醒季(10–12月)/ 對帳單寄送後 / 新資金入帳時
把資金從「27萬利息桶子」移走。六項商品全部都不佔27萬,差別只在各自稅率高低及風險。
| 客群風險 | 推薦商品(優先順序) | 稅率效果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保守型 | ⑥ 傳統保單 → ④ 保本票據 → ③ 短天期海外債 | 0% → 10% → 20%(未超限) | 保本為主,逐步移出利息桶子 |
| 穩健型 | ⑥ 傳統保單 + ③ 短天期海外債 + ① 高股息ETF | 0% + 20%(未超限)+ 28% | 三桶子分散,保底兼顧收益 |
| 積極型 | ⑤ 境內海外股票FCN → ② 境外FCN → ① 高股息ETF | 10% → 20%(未超限)→ 28% | 以10%分離課稅商品為核心,票息高 |
超限18萬,以稅率30%估算每年多繳 5.4萬元
| 轉移標的 | 金額 | 所得類型 | 節稅效果 |
|---|---|---|---|
| 傳統理財型保單 | 1,500萬 | 保險給付(免稅) | 移出利息15萬 |
| 短天期海外債 | 1,000萬 | 海外所得 | 移出利息10萬 |
| 維持定存 | 2,000萬 | 利息所得 | 利息20萬(在限額內) |
✅ 利息所得從45萬降至20萬,每年省稅 5.4萬元,累積10年省稅 54萬元
超限33萬,以稅率40%估算每年多繳 13.2萬元
| 轉移標的 | 金額 | 所得類型 | 預期報酬 |
|---|---|---|---|
| 境內海外股票FCN | 2,000萬 | 10%分離課稅 | 票息6–8%(≈120–160萬) |
| 高股息ETF | 1,000萬 | 股利所得(28%分離) | 殖利率約5%(≈50萬) |
| 維持定存 | 3,000萬 | 利息所得 | 利息30萬(在限額內) |
✅ 利息所得降至27萬以內,每年省稅 13.2萬元,同時整體資產報酬率從1%提升至3–5%
把部分海外所得換回「境內10%分離課稅」或「免稅保險給付」,讓基本所得額不超過750萬,避免觸發20% AMT。
| 客群風險 | 推薦商品 | 稅務轉換邏輯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保守型 | ⑥ 傳統保單 + ④ 保本票據(境內) | 海外所得 → 免稅 / 10%分離 | 從海外桶子移出,換入不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商品 |
| 穩健型 | ① 高股息ETF + ⑥ 傳統保單 | 海外所得 → 境內股利所得(獨立計算) | 賣出境外基金,換台股ETF,降低海外所得總額 |
| 積極型 | ⑤ 境內FCN(調整部分境外FCN為境內版) | 海外所得 → 10%分離課稅 | 相同標的,從境外換境內版,稅務性質從海外變境內 |
| 所有客群 | 調整實現損益時間點 | 跨年度分散海外所得 | 不換商品,調整贖回/到期年度,把海外所得平均分配到多個年度 |
② 境外FCN(境外發行)/ ③ 短天期海外債 → 這兩項會持續增加海外所得,加速觸及750萬上限。已持有者需評估是否調整。
再增加50萬海外所得即觸發AMT
優化方向:把部分境外基金轉換,降低海外所得至600萬以下
| 調整動作 | 效果 |
|---|---|
| 境外基金(年配息100萬)→ 改換境內保本票據 | 海外所得減少100萬,改為10%分離課稅 |
| 境外FCN → 改換境內海外股票FCN | 相同風險報酬,稅務從海外所得變境內10%分離 |
✅ 海外所得從700萬降至500萬,確保不觸AMT,同時維持投資部位與報酬結構
兩個桶子都要管控。核心邏輯:優先填滿「免稅」和「10%分離」商品,再視情況補充股利所得,最後才考慮海外所得類商品。
優先安排至客戶可承受的保費規模上限。不佔任何稅務桶子,稅務效果最乾淨,是所有場景的首選。
不佔27萬、不佔750萬。保守型以保本票據為主,積極型以境內FCN為主。是場景C的核心配置。
稅率雖然28%,但獨立計算,不佔兩大桶子。可作為補充配置,同時享有台股價差免稅的優勢。
這兩項會繼續累積海外所得,讓750萬的問題更嚴重。場景C客戶應先停止新增,並評估既有部位是否需要調整。
適用:定存到期、對帳單寄送後
「○○先生/女士,我看了一下您今年的利息所得,已經超過27萬的免稅上限了。以您的所得情況,超出部分大概要多繳 XX 萬的稅。有個方式,可以讓您的資金維持穩健的特性,但稅務上更有效率——您有沒有興趣了解看看?」
「以您的投資經驗,我直接說重點:您的定存利息在稅務上是最貴的收入,每多賺1元要繳30–40分的稅。同樣的錢改成我們發行的結構型商品,稅率直接變成10%分離,而且票息還比定存高得多。我幫您試算一下。」
「這是我們元大自己發行的票據,保本設計跟定存很像,但有一個很大的差別:定存的利息要依照您的所得級距課稅,最高可能到40%。這張票據的收益是10%分離課稅,對您來說等於稅率直接從40%降到10%,省下的稅就是多出來的報酬。」
「這個商品掛鉤您本來就看好的XX股票,票息6–8%。很多人以為掛鉤海外股票就是海外所得,但這張是我們元大在境內發行的,收益是10%分離課稅,不算海外所得,也不佔您的27萬額度。同樣的票息,稅務成本比境外版更低。」
「同樣是固定收益,但這張海外債的票息不佔您的27萬利息額度。它算海外所得,只要您的海外所得還沒接近750萬,這個空間是另一個桶子。3–5年到期,信評穩定,報酬通常比定存高,同時幫您解決利息超限的問題。」
「這筆錢的增值,在保險架構下是免稅的,等於您把這部分的稅率降到零。增值效果接近定存,但稅務上完全乾淨,不佔利息額度、也不算海外所得。要保人和受益人是您自己的話,滿期時的給付也不需要申報。」
「○○先生,您的海外所得今年預估大概 XXX 萬,已經很接近750萬的門檻了。超過的部分要按照20%的最低稅負制補稅。我們可以一起看,哪些部位可以調整一下,把一部分從海外所得換成10%分離課稅的商品,讓整體稅負更最適。」
「ETF的配息算股利所得,跟利息所得是完全獨立的兩個桶子,不會互搶您的27萬免稅額。台股的價差也是免稅的。高所得的情況下選28%分離課稅,比定存利息的稅率還是便宜很多,報酬率也有機會更高。」
後台拉出:存款 > 800萬、對帳單利息所得 > 15萬、持有境外商品且海外所得較高者。由RM / 理財專員建立優先拜訪名單。
以「稅務提醒」為由主動聯繫,不直接推銷商品。先建立「你是在幫我省錢」的信任感。詢問客戶今年利息所得狀況、是否有境外投資。
帶試算表,具體呈現:「現況稅負 vs. 優化後稅負」。給出省稅金額,再介紹對應商品。切記先讓客戶看到痛點金額,再提解方。
完成商品申購。年底前確認調整完成(確保利息所得在年度結算前換桶)。隔年主動回報實際節稅效果,建立長期信任關係,提高客戶黏著度。
下列說法涉及違規,嚴禁使用:
「這樣就不用繳稅」
「幫您節稅」
「保證報酬 / 保證收益」
「一定賺錢」
「稅務局不會查到」
「在合法範圍內優化稅務效率」
「協助做稅務規劃」
「歷史績效供參考,實際報酬依市況」
「建議諮詢您的稅務顧問確認適用性」
1. 保本票據:10%分離課稅適用境內發行商品,務必確認發行機構與發行地,勿混淆境外版。
2. 傳統保單:免稅前提為「要保人=受益人」,要保人≠受益人時涉及贈與稅,需特別說明。
3. 海外所得計算:低於100萬免申報,但一旦達100萬,全部計入基本所得額(非只計超過部分),須清楚告知客戶。
4. 稅務建議:理財專員提供的是商品資訊與一般性說明,客戶的個別稅務狀況應建議尋求專業會計師確認。
| 商品 | 重要法遵提醒 |
|---|---|
| ⑤ 境內海外股票FCN | 須完成適合度評估(KYC),風險等級高,需確認客戶符合積極型風險承受度 |
| ② 境外FCN | 境外商品,需特別說明海外所得性質,及客戶海外所得現況 |
| ⑥ 傳統保單 | 需說明保單條款,確認客戶了解流動性限制(解約金) |
| 所有商品 | 需完成商品適合度評估,保留面訪紀錄 |